涨跌停板制度,交易规则是什么

什么是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交易过程中,作为信用担保预先交付的资金。交易中的保证金由交易所保存作为其履行合约的财力担保。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同等收取,当一方出现保证金不足时,会实施强制性追加或强平的措施,用于保障兑付能力,交易过程公平公正。

交易所向公司(即会员)收取保证金。交易所根据品种来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且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保证金水平进行调节。

交易所按合约所面临的风险水平设定收取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标准进行调整,一般不会高于15%。

投资者通过公司参与交易,因此向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是由公司确定的,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是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自行调节保证金比例,但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

保证金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TIP:

开仓:开立合约,即参与交易,账户内会有占用保证金

平仓:了结合约,即结束交易,占用保证金将被释放

可用资金:账户未被保证金占用的资金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限制了投资者交易时,买价与卖价的范围。这个范围一般是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与规则中规定的涨跌幅限制相乘得出,一般可以通过行情或交易软件得到具体的数值。

由于超出这个范围的报价视为废单,所以价格触及到涨跌停板时,往往很难继续达成交易,从而出现停板的状态。

涨跌停板的规则中,最复杂的部分是涨跌停板的调整规则。交易所实施涨跌停板制度从某种角度说是限制了交易的流动性。

流动性是的生命,过度的限制会带来更多的不利影响。所以交易所设定了涨跌停板的调整规则,当合约在收盘前5分钟持续处于涨跌停板状态时,次日会对涨跌停板限制幅度进行调整。

不同的品种调整规则不同,调整的核心思路是既要让价格波动范围不会影响到达成交易,又可以让单日最大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比如:上海交易所部分品种实施的三板制,对于连续涨跌停的品种,每连续触及次数+1,涨跌停板幅度增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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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停板的涨跌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等各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以上海交易所为例,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第二,当某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三,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四,当某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l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铝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铝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第五,该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铝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l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述第四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l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铝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天然橡胶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第六,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铝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天然橡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l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铝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须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l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位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位,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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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跌停板制度的具体作用

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市场的运转,稳定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一般情况下,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日在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价格的冲击,结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涨跌停板制度使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间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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